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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12    浏览次数: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服务,明确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等文件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在职在编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在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学校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以访问、探亲、旅游度假等形式的自费出国(境)。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五条  教职工所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除经批准正在使用的以外,一律不得私自持有,需按照规定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

审批条件

第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时间安排应以学校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为主,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提前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对本人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原则上不予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三)未办理完整请假审批手续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九条 审批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

 审批流程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待学校审批或登记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填写《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与请假手续一并办理,纳入教职工考勤管理。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并于返校一周内将本人护照原件送党委组织部核验登记,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如确需延长时间应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同意,回国后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若逾期不归,依据《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莱职院政发〔2023〕14号)按旷工处理,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未经批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证件。

拒不上交因私出国证件。

瞒报出国证件持有情况和出国情况。

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因私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的。

因私出国,从事公务活动,接受外商或驻国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在国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

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有前款情节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纠纷或出现事故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完善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查备案、考勤登记等日常工作制度,履行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因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报告的,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问责。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