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保障实习安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各系的学生实习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由系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实习的副主任、教学实训科科长、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接实习单位,制定实习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单位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章 实习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普通高职学制3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第5-6学期安排学生在合作单位参加综合实践、岗位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项目,其中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六条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制5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第9-10学期安排学生在合作单位参加综合实践、岗位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项目,其中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五年内累计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三二连读高职学制2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第4学期安排学生在合作单位参加岗位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八条 专本贯通高职学制3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第6学期安排学生在合作单位参加岗位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项目。
第九条 个别专业在实习形式和实习时间上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其他专业确有必要进行时间调整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
各系可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与实习单位合作开展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认识实习、岗位实习以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要求
第十条 学生实习工作在学校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做出整体安排部署,各系具体组织实施,实训管理中心做好协调、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做好配合。
第十一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统一安排岗位实习、个人原因自主实习、特殊原因延后实习分类管理,增强实习育人成效。
统一安排岗位实习,即各系统一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指定岗位完成岗位实习。各系统一组织实习三方协议签署、实习考核鉴定等。
个人原因自主实习,即因身体或家庭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统一安排岗位实习的学生,在取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选择与本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岗位,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和书面自主实习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再分步实施的实习。岗位实习考核合格的学生获得相应学分。
特殊原因延后实习,是因参加专升本辅导、参军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统一安排岗位实习的学生,在取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提前向所在系申请延后实习并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专升本考试等活动结束后,再按期完成岗位实习任务。岗位实习考核合格的学生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确定参加专升本辅导考试的学生,所在系可安排在第二学年(五年制第四学年)寒暑假和专升本考试结束后进行岗位实习,累计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不得出现“假实习”“不实习”等情况。
第十四条 毕业年级参军入伍学生的岗位实习按照《关于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补充意见》(莱职院政发〔2017〕20号)执行。
非毕业年级学生参军入伍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复学后原则上应随复学以后的行政班级完成岗位实习。入伍经历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执行,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订单班或其他定向培养的学生应根据订单培养协议,按时按要求参加统一安排的岗位实习。无正当理由,未书面申请,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联系实习单位,且实习岗位严重不符合本专业实习要求的,实习成绩不合格。
第十六条 因岗位具有特殊性,无法安排岗位实习的专业,由各系提请学校审议通过后报实训管理中心备案,并以知情同意书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各系要充分利用校内实训条件、现代信息技术,借助虚拟工厂、虚拟工艺、虚拟实验等手段,帮助学生完成相关实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若仍有部分课程没有结业的,由各系另行安排时间(如双休、假期等),通过集中辅导、送教上门、学生自学、线上学习和指导等形式完成,并做好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五章 实习的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 实习开始前,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工作方案,统一安排实习的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工作方案。实习工作方案要明确实习时间、组织机构、实习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条 各系要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为便于与学生沟通联系,优先选择具有班主任经历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提前向学校提交实习工作方案以及其他备案材料,经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符合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外、国(境)外实习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进行提前审批、报备。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实习效果,岗位实习期间一般不允许学生更换实习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所在系同意后报实训管理中心备案,并及时变更有关实习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系、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交流,保障实习学生获得实习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权利,不得通过中介开展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实习,避免出现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其他“禁止”和“不得”的情况。若有类似情况,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系、实习单位应立即协商处理,确有不当的应改变实习计划、重新安排学生实习。
第六章 实习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系要加强校企合作,积极与有关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对接,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实习岗位,原则上每个学年每个专业应落实毕业生总数1.5-3倍的实习岗位供学生选择。
每年由招生就业处牵头,组织实习就业双选供需洽谈会或推介会,寻找合作企业,联系实习单位或就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统一安排实习的,各系、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要求做好实习单位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第七章 实习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系、实训管理中心要加强实习安全管理,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各系要根据专业和实习岗位性质组织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前培训要包含实习安全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校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按照规定从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实习单位自愿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的可以在实习单位合作协议或学生实习协议中单独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各系要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学生实习过程安全监管,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严格按照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岗位工作,要及时掌握实习学生心理状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实习学生要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按照相关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若受到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习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系与学校上报,情况特别紧急的可直接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不得出现“不报、迟报、瞒报”。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系要与实习单位积极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三)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处理。相关安全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职责
(一)落实职业教育政策要求,紧跟行业企业发展趋势和用人需求,统筹各系综合研判、确定人才培养规格。
(二)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引导各系将行业企业新工艺、新方法、新手段融入专业课程,及时组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合理配置认识实习、岗位实习学时。
第三十四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职责
(一)引导各系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拓展实习岗位,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学徒培养、现场工程师培养等专项合作。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合作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职责
(一)与企业的广泛联系,定期组织实习就业双选供需洽谈会或推介会,寻找合作单位,大力拓展实习就业岗位。
(二)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实训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生实习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汇总、审核各系的实习计划、实施方案。
(三)协助各系开展实习单位考察评估,定期提交学校审议。
(四)汇总、预审实习单位的有关资质和协议。
(五)不定期开展实习检查,抽查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和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
(六)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系职责
(一)负责联系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组织编制校本岗位实习标准,安排学生实习,部署毕业设计(论文),切实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实习管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岗位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三)负责选派事业心、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由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的专业课教师担任。对于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实习的(同一单位实习学生超过20人),实习学生20—40人可以安排1名指导教师;对于分散开展实习的(包含自主实习和20人以下统一安排在同一单位实习的),每30人安排1名指导教师;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
(四)负责选聘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按照《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莱职院政发〔2024〕16号)实施。
(五)负责和学生保持联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实习状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实习学生的考核以及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明确考核内容和方式。
(七)负责组织学生按时填报学校实习管理系统和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实习单位、实习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八)做好学生实习档案材料保存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习单位的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实践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二)加强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指导和监管。
(三)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保障实习学生获得休息、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四)岗位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当对学生实习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在实习考核鉴定表加盖公章,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各系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本系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专业课教师作为校内指导教师;二是由实习单位指定本单位适当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是学生实习的指导者,又是工作的组织者,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工作,形成合格的实习报告和毕业设计(论文)等。
(一)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要熟悉本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按要求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习期间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
2.专业课教师每2年必须有一个学期参加岗位实习指导,对于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周在学生实习单位工作不少于2天,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审批;对于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要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指导学生实习。
3.指导教师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对于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报各系和学校协商解决。
4.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等。
5.岗位实习结束2周内,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实习成绩作出评价,撰写实习指导总结,并将学生实习成绩和实习报告报送所在系审核、存档。
6.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要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报所在系或相关职能进行处理,同时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二)校外指导教师职责:
1.校外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30人;指导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实习的,指导学生数一般不超过20人。
2.校外指导教师要随时指导学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并详细做好指导记录。
3.校外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和毕业设计(论文),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
4.在实习结束时,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四十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认识实习、岗位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必须按要求按时参加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不能获得相应成绩,即不具备毕业资格。
(二)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在实习单位要认真参加工作锻炼,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不得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不得出现有损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系批准。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视作实习成绩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所在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岗位实习期间要按时撰写实习周记、采集实习信息,及时上传实习管理系统;配合完成实习检查巡查,并在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下,结合实习岗位完成实习报告和毕业设计(论文)。
(六)实习期间,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学校、指导教师及家长保持密切联系。
第九章 实习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各系要按照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职业学校专业(类)岗位实习标准》,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专业实际,科学编制校本岗位实习标准,加强过程性考核、专业化评价。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考核评价
(一)学生实习考核由各系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具体负责。
(二)岗位实习成绩单独计算。实习结束前,学生填写实习考核鉴定表,实习单位、学院分别签署鉴定意见。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70分,其中“职业道德与工作态度”40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技能水平与创新”分别15分;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30分,其中“遵守实习规章制度、实习纪律情况”“实习周记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各占10分。
(三)岗位实习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79分为良好,60-6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考核优秀学生占比一般不超过30%。
(四)学生在同一实习单位不同岗位或不同实习单位参加岗位实习的,按照实习时间比例换算最终成绩。
学生岗位实习考核作为毕业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不合格不予毕业,需延长或重新实习并重新考核。实习结束后仍未签订实习协议的视为未进行实习,实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对于认识实习和其他课内实践,由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相应课程过程性考核标准评分并计入课程成绩。
第四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
(一)校内指导教师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各系对指导教师指导岗位实习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指导天数(次数)、实习周记检查情况、实习报告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批阅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指导效果、实习指导总结等;二是岗位实习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两部分各占50%。对于学校组织的两个系以上的学生到同一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由实训管理中心组织。
(二)校外指导教师指导岗位实习情况的考核评价由各系负责,主要从工作态度、指导天数(次数)、指导效果、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各系的评价
学校将有关职能部门及各系组织岗位实习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章 实习经费与指导教师待遇
第四十五条 实习经费指各系统一组织学生实习的往返交通费、学校指导教师赴实习单位检查指导的交通费、指导教师伙食补助等,由各系根据实习计划提出申请,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指导教师带队赴实习单位或到实习单位检查指导的往返交通费由各系报销,往返当日伙食补助按照差旅报销标准计发。除往返当日外其他驻实习单位时间按照学校驻地(莱芜区)以内每天20元计发伙食补助,济南市内除莱芜区外其他区县按照每天60元计发伙食补助,济南市外按照每天100元计发伙食补助。实习单位免费提供伙食或指导教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伙食补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指导教师带队指导学生实习列入教学计划,按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带队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周在实习单位工作不少于2天,连续三周不到实习单位指导学生实习的,取消带队资格,不计算教学工作量,不发伙食补助。实训管理中心和各系不定期到实习单位进行巡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指导教师带队实习的工作量按每天3个标准课时计算,以实际指导天数为准。对于分散实习的,每指导1名学生按3个标准课时计算。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师校内有课的,外出指导须经各系批准并履行请假调课手续,各系要对指导教师的实际指导天数进行认真核实和统计。
第五十条 每学年集中带队实习、驻实习单位累计两个月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在任期内聘任职称时按班主任标准加分。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不在学校住宿的,按照实际不在校住宿的天数退还学生住宿费。
第五十二条 每届学生岗位实习结束,各系要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写出总结报告,分别交教务处、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并不断建设实习管理信息化平台,公布学校和各系实习联系电话,畅通实习咨询、求助、投诉渠道。各系和实训管理中心要健全实习管理档案,加强实习指导,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非全日制在校生的实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莱职院政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