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验实训室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合理配置建设经费,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根据《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招标采购管理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实训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和虚拟仿真实训室)是指由学校二级教学单位申请立项建设,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是指以实验实训室新建、改建、扩建为主要内容的阶段性任务。项目建设类型如下:
(一)新建是在现有用房基础上新设实验实训室并配套仪器设备。
(二)改建是在不改变原实验实训室主要功能的基础上,改善实验实训室工作环境,或对原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更新。
(三)扩建是在原实验实训室基础上扩大用房、增加配套仪器设备、增加工位数等。
(四)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资金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批量更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改造及功能开发,实验实训教学软件及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平台的购置、升级,按照项目建设类型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资金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五条 统筹规划原则。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办学规模、人才培养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入,规范管理,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教学优先原则。实验实训室建设要优先满足实验实训教学尤其是新建专业实验实训教学的需要。
第七条 资源共享原则。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在满足实验实训教学的同时,兼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避免重复建设。优先考虑资源共享度高、受益面广、投资效益高的综合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
第八条 突出重点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实训室建设,提升实验实训室的层次。重点建设跨学科、跨教学单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层次教学与科研实验实训室。
第九条 可行性原则。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具有相应的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稳定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学校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管理,与学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推动实验实训室资源配置不断优化,进一步改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申报和实施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项目建设质量和经费使用负主要责任;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细节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实施流程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论证、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绩效等工作环节。
第十四条 项目调研是教研室全体成员在全面分析本专业现有实验实训条件的基础上,对拟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教研室主任提请所在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共同调研不少于3家职业院校同类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形成《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需求调研报告》。项目调研一般应在每年1-2月份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是二级教学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场地、建设资金、建设周期和有关功能需求进行全面梳理,经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论证报告》。项目论证一般应在每年3月份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是二级教学单位完成项目论证后,根据项目建设管理申报程序向职能部门提出建设申请。项目申报一般应在每年4月份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是实训管理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现场勘查、听取报告、审阅资料,对项目硬件建设、主要功能、资金安排等进行合理性、合规性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进入拟建设项目库。项目评审一般应在当年9月完成,以便安排次年建设资金。
(一)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训管理中心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组织财务处、总务处、教务处、审计处、安全保卫处、图书信息中心等部门,对二级教学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部门会商,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瓶颈,完成造价初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训管理中心牵头完成部门联合论证和造价初审,再组织3人以上校外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同时根据学校要求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二次造价。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是实训管理中心会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数额,对已纳入拟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分别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研究、审议。通过审议的项目完成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立项完成后,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制定采购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是项目建设单位与实训管理中心共同跟进、监督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场地条件建设、物资设备招标、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等环节,形成《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实施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是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过试运行确认已经达到立项建设目标并能正常投入使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财务处、总务处、实训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执行情况、资产入库情况、设施设备的性能参数和绩效预测等方面进行评估,共同形成《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实训管理中心应将所有项目建设技术文件和过程性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确保项目建设档案和售后服务等资料的完整。
验收时,如发现项目仪器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或项目工程质量与要求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查明原因,项目建设单位协调供货商办理退换货或施工补救等手续,相关手续完毕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绩效分两个阶段,一是项目申报时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对项目预期达到的总目标进行概括性描述;二是项目验收合格并运行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项目绩效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经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适当调整程序。
市级以上实训基地等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由实训管理中心牵头制定阶段性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推进实施。阶段性建设方案(包括设备需求计划)应符合实验实训室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每期建设功能应相对完整,有明确的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标(成交)公告发出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0日内依照采购文件与中标单位完成合同洽谈,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合同审查,按照学校合同签订程序完成合同签订。签署的合同由办公室、财务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实训管理中心留存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 审查合同时,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合同内容总体审核把关;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核采购数量、质量、型号、技术参数等内容;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其他相关事项按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进项目施工与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实训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施工与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类型同中标单位充分沟通,分别就实施时间、进场人员、进场机械设备、环境影响等细节达成一致,形成施工方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签订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第二十九条 涉及特殊作业和高风险作业的,应要求中标单位对作业范围、工艺流程特点、危险因素、应急处置建议、安全生产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作业审批许可制度,双方共同确认后实施。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严禁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分包工程必须征得学校同意。中标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学校和中标单位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及劳务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和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中标单位整改,对整改情况及时跟踪验证。
第七章 建设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通过评审并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由财务处按项目建立专户,由项目负责人管理。项目建设经费严格按立项内容和要求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报销按照合同要求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仪器设备、信息化软件及教学资源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纳入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实训管理中心做好相关信息备案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莱职院政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决定执行。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