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印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业务归口管理,严肃财务纪律,进一步规范印刷经费的使用管理,节约印刷业务经费开支,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印刷业务指的是校内各单位从与学校签署印刷服务框架协议企业获取的复印、打字、打印、印刷、装订、扫描等服务。
第三条 印刷业务应坚持从简、节约、方便的原则,严格控制印刷费用支出,大力推行信息化办公,尽量减少印刷项目。凡能通过线上平台传输的文件,原则上不再印制纸质文件;杜绝报送材料层层加码、日常公文反复打印等浪费行为;校内通知、文件等可以公开的信息,应通过线上渠道发布;校内各单位之间可以公开传递使用的文件资料,应通过电子版方式进行传递,尽量不印制纸质材料。
第四条 印刷业务实行定点服务,学校每年按照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确定印刷服务供应商,为学校各单位提供印刷业务服务,各单位须从确定的印刷服务供应商获取印刷服务。
第五条 学校非科研课题经费列支的单项印刷服务预算1000元及以上,或批量(以年度计)印刷总预算3000元以上的印刷业务纳入大宗印刷业务,由印刷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审核和管理,由印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结算报销。单项印刷服务费低于1000元以及从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的印刷业务由各相关单位审核和管理,经费从各单位经费和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由各相关单位结算报销。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申报大宗印刷业务预算,由印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确定各单位每年大宗印刷业务预算,各单位在预算限额内使用印刷服务,不得超预算申请印刷服务。3万元以上的印刷业务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后执行。
第七条 印刷业务开展前,须由经手人提交印刷申请并附送印材料电子版,注明印刷规格、页码、数量等信息。大宗印刷业务须经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领导、归口管理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方可开展印刷业务。非大宗印刷业务开展前,须由经手人提交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开展印刷业务。未经申请、审批开展的印刷业务,学校不予结算。办理财务结算时须附印刷业务审批单及加盖印务公司公章的印刷明细。
第八条 印刷业务经手人是每项印刷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印刷材料的送印、验收、管理和使用,送印时须持审批结束的印刷业务申请单方可办理印刷业务。验收印刷品后要认真填写《印刷品使用记录表》(详见附件),详细记录印刷材料的使用渠道及领用人,《印刷品使用记录表》于每学期末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将定期检查印刷品去向及使用情况,并将印刷品使用效益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对于铺张浪费严重的将追究业务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同一类别印刷材料须列入一个印刷业务,严禁私自合并、拆分印刷业务,严禁虚报印刷数量和规格,严禁虚开发票,严禁将个人印刷费用纳入公务印刷费用,严禁借印刷费名义套取经费。对以印刷费名义套取学校资金及有相关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资金应予追回,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印刷服务供应商在承接印刷业务前,须查验印刷业务申请单,对于未办理申请的印刷业务,学校不予结算报销。承接印刷服务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对各单位的印刷情况进行如实登记管理,不得虚报数量,并接受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不定期检查。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不按时完成印刷任务的服务供应商,学校有权终止其服务资格并追究责任。对协助学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学校资金的服务供应商将终止其服务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承接学校印刷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印刷品使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