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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1    浏览次数:


莱职院政发〔202442



关于印发《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20241010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丰富学生海外学习经历,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与指导,推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类别:

(一)公派出国:指接受国家及省市级各类政府或学校奖励或资助出国(境)从事留学、实习、研修、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的学生,包括学校与国(境)外合作机构或组织之间互派的学生,及学校单方面向国(境)外合作机构或组织派出的学生。

(二)自费出国:指通过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赴国(境)外的留学、实习、研修、游学等的学生。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出国:指通过学校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赴国(境)外合作院校留学、研修、访学等的学生。

第四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时长:

(一)短期交流:在国(境)外学习期限为1周至3个月的学生;

(二)中长期交流:指在国(境)外学习期限为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一年的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对外交流合作处责学校出国(境)学生工作的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牵头组织学生的选拔审批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

 各系负责本单位项目学生的资格审查、遴选或上级部门项目的初选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离校返校等工作,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学籍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户口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

十一  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外交流合作处发布项目报名通知;

(二)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系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系按照报名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进行初选并汇总相关信息,报对外交流合作处;

(四)对外交流合作处同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拟定入选名单后,报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  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业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备案表》(附件1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三)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附件2

(五)家长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3

(六)具体项目所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  获批公派出国(境)学生,将在学校网站公示一周,在出国(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

(一)到对外交流合作处领取《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附件4

(二)凭《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到所在系办理请假、学费、住宿费减免等手续。

(三)到学生处、后勤与保卫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  自费出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出国手续参照公派出国(境)学生手续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党员、团员出国(境),应事先主动向所在系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出国(境)的学生,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期满,学生应在两周内返校报到继续完成学业。如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需要保留我校学籍的出国(境)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学分认定

第二十二条  保留我校学籍的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学生该阶段学习课程的成绩及学分经认定后转换为我校相应学分,作为学生能否取得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资格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需要转换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程序为:

学生持或由外方直接邮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成绩单及学分(需由外方学校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与《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所属审核认定可转换学分。

系教务员办理学分转换接续手续,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接续手续,根据学生填写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完成学分转换,报教务处审定,录入学校信息化教务管理系统。

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派出国项目享受学校给予的相应奖励或资助。短期交流项目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标准向国(境)外院校交纳住宿费和学费费用,在我校减免学费至1000元/生/年中长期交流,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标准向国(境)外院校交纳住宿费和学费等费用,在我校减免一学年学费和住宿费(需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五条  自费出国期间,需要保留我校学籍者,学费减至1000元/年/人,住宿费按学校退宿管理规定办理;不需要保留我校学籍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等手续,不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生短期交流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标准向国(境)外院校交纳住宿费和学费费用,在我校减免一学期学费,住宿费正常缴纳中长期交流,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标准向国(境)外院校交纳住宿费和学费等费用,在我校减免一学年学费和住宿费(需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七条  需要办理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填写《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学费减免审批表》(附件5),分别由所属、对外交流合作处、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盖章后送至财务处完成相应减免流程。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指定一名专门教师,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监测学生在国(境)外生活、学习、健康状况,及时处理突发情况,实现不断线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负责对国(境)外返校学生进行安全和思想政治谈话,定期监测国(境)外返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做好返校学生思想引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减免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学费暂行办法》(莱职院政2018〕28号)同时废止,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备案表

2.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

3.学生出国(境)学费减免审批表

4.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

                    5.家长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