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下载专区 >> 正文
    • 下载专区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莱职院政发〔202434


关于印发《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

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2024918日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要求我校应征入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为做好服兵役教育资助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范围为我校高职段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服兵役资助包括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入)学学生学费减免。

(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兵役资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学费减免。服兵役资助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手续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等统一考试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三)资助金额。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要求,学生入伍时间、招收为军士时间、退役复学或入学申请减免学费产生学期的时间在2022年1月24日之前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标准提高至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2023年9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标准提高至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四)未按照要求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相关手续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期限

第五条  服兵役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春季学期入伍的学生,一般按照整学年予以学费补偿。春季学期复学学生一般于下一年度开始实行学费减免。对实习年级入伍学生,服兵役阶段视同实习,按时颁发毕业证,按照全部修业年限予以补偿。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正反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经批准入伍后,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二)学生将加盖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章的《申请表Ⅰ》连同其他材料(见附件3)交所在系初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各系负责审核学生学籍等基本信息,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审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成、佐证材料是否齐备,汇总符合条件的学生资料报送学校财务处填写表格中的学费缴纳情况。

(三)学校财务处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缴费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在《申请表Ⅰ》上填写补偿金额并签字盖章。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应按要求确保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已完成修业学年无欠费情况。如有欠费,财务处应让学生先缴纳学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系将手续完备的学生材料,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每年10月份集中申报。待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区县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费减免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材料(具体见附件3)。退役复(入)学学生将《申请表Ⅱ》交至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退役入学学生还需到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盖章。

(二)学生将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Ⅱ》交至学校财务处填报学费减免情况,加盖财务处公章。

(三)学生将盖章后的学费减免所有材料交至各系,各系负责审核学生学籍等基本信息,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审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成、佐证材料是否齐备。各系初审后将符合条件学生材料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财务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财务处需及时对符合条件学生进行学费减免,不允许存在先交后退的情况。对学生因不了解政策已自行缴纳学费等特殊情况,财务处应登记汇总,及时办理学费返还。

(四)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份集中向上级资助管理部门申报资金。

第八条  各系负责征兵、学籍、资助工作人员应加强协同配合,对应征入伍学生及时告知相应学籍、资助政策,按时复学,及时办理学费补偿;对退役复(入)学学生及时提醒办理学费减免。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征兵办、学籍科按学期向资助中心提交应征入伍和退役复(入)学学生名单。

第九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学校对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服兵役全国系统的数据是国家核拨服兵役教育资助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唯一依据。学校严格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生申请材料收集审核、服兵役全国系统数据填报及审核的责任人,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资助数据的填报和审核工作。服兵役全国系统的填报及审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在完成系统数据(含资金清算模块)填报、审核、上报工作后,需将上报数据(含明细)导出,由填报人、审核人、学校资助中心负责人、处室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后按年度存档。财务、学籍管理、学生资助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要求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逐级报送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3.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退役复(入)学学费(减免)

说明(2024版)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918日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