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职院政发〔2023〕8号
关于印发《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4月4日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各单位党政印章、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专用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单位,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负责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废止、归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各类印章的刻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的刻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程序办理。
(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在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党政办公室刻制。
(三)各系、各单位因设立、更名、印章损毁等原因需要刻制印章的,业务单位因工作实际需要刻制印章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印模交党政办公室留存,发布启用公文后方可使用,旧印章同时作废。
第六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印章损毁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旧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后统一交档案室封存,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保 管
第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各系、各单位印章由各单位自行保管,专用章由业务归口部门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印章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放置在专用保险柜内,不得乱丢乱放,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审批与使用
第九条 印章适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适用范围包括:
1.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函件等;
2.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3.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4.以学校名义制发的证书、证件等;
5.以学校名义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6.其他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二)学校钢印适用范围包括: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带照片的各类证书、证件等,需要与学校行政印章配套使用,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等材料的有效标志。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章适用范围包括:
1.学校制发的各类证书等;
2.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可以使用签名章的合同等;
3.其他可以使用签名章的材料。
(四)各系、各单位印章一般适用于校内工作联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五)专用章适用于学校各类业务性材料。可以使用业务章的,一般不再使用校级印章。
第十条 印章使用审批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的使用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从钉钉工作台提交“用印申请”,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的规定。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学校内部发文: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2.重要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3.常规事项和材料: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4.各类协议合同:钉钉“签订协议(合同)审查会签单”流程完成后,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用印;
5.学生证明材料等:班主任审核,系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规范
(一)各单位要确保用印安全,指定专门的监印人员负责印章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印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用印。用印时要仔细审阅用印材料内容,用力均匀,确保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落款处加盖印章应“骑年压月”,落款应与印章名称保持一致。
(三)监印人员如有变动,请及时办好印章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四)用印过程中发生印迹模糊等不规范情况,原则上应另制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作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用印:
1.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不当的材料;
2.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字迹不清晰的材料;
3.存在内容有误、信息不完整、表述不准确等明显瑕疵的材料;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材料;
5.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
6.申请用印人员非本校教职工、学生,或申请事宜与学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材料;
7.空白的介绍信、证明、奖状、证书等;
8.其他不符合用印的情况。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印章审批使用范围应与审批人的职权相适应,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对校级印章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系、各单位负责人对权限内的印章审批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监印人员、保管人员对印章使用保管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伪造、私刻印章。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