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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626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特别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接待原则及要求

(一)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假公济私行为。

(二)接待工作坚持严格标准、简化礼仪、促进发展、高效透明、尊重习俗的原则。

(三)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学校因工作需要邀请的客人,需持学校的邀请函申请接待。

(四)凡上级机关、上级业务部门的来宾,兄弟院校、相关企业行业等来宾,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五)接待时对待客人要热情周到,向客人介绍学校情况时,应注意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六)要保证宾客的住宿、餐饮、外出和参加各项活动的安全,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在接待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接待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和单位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七)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报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接待,事后一天内,由当事人到党政办公室补办审批手续,须由负责接待的负责人签字后尚可报销。

(八)各单位组织会议及其他活动需要安排食宿、车辆的,须报分管院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活动只接待一次承办的会议只宴请一次,不异地宴请。

二、接待标准

(一)住宿

来宾住宿可由接待单位负责联系安排,住宿费由客人自理;学校邀请的客人,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其住宿费可由学校承担,一般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得增加超标物品、水果、香烟等。

(二)就餐

1.接待客人用餐应以安排在校内食堂为主,在食堂就餐,每桌按10人计,标准如下:

1)工作餐:不超过40元/人;

2)桌餐:不超过800元/桌。

2.需在校外宴请的,需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每桌按10人计,其就餐标准如下:

1)重要客人:不超过1400元/桌;

2)普通客人:不超过1200元/桌;

3)其他:不超过1000元/桌。

3.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礼品。

三、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工作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原则,须事先(至少提前1天)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携带《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公函或邀请函进行审批,审批人应在预算经费范围内进行审批。

(一)工作餐审批程序

1.学校接待客人的工作餐,由党政办公室通知食堂办理;

2.各单位接待客人的工作餐,由单位负责人报分管院负责同志批准,凭接待审批单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就餐手续后,去食堂就餐。

(二)宴请审批程序

1.在校内宴请:学校宴请客人,由党政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院负责同志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并通知食堂办理。

2.在校外宴请审批程序:学校宴请客人,由党政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院负责同志审批、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负责人安排并负责结账报销。

、外宾接待

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其他

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

对象

情况

来宾单位


领队职级


随行人数


来校事由


停留时间


接待

情况

接待时间


经办人


陪同负责同志


工作餐费用


宴请金额


住宿费用


其它费用


合计费用


部门(或系部)

负责人意见


党政办公室

意见


分管负责同志

审批意见


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意见


说明:本审批单一式二份,一份报销,一份接待部门留存。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626日印发

    (共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