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会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22号和鲁办发〔2014〕5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接待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及要求
(一)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假公济私行为。
(二)接待工作以遵纪守规、热情、合理、节约、安全、文明为原则。
(三)凡上级机关、上级业务部门的来宾、兄弟院校领导或学院领导邀请的宾客、校企合作来宾等,由党办(院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四)接待部门和人员对待客人要热情周到,向客人介绍学院情况时,应注意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
(五)要保证宾客的住宿、餐饮、外出和参加各项活动的安全,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在接待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接待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六)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报党办(院办)统一安排的接待,事后一天内,由当事人到党办(院办)补办审批手续,须由负责接待领导签字后尚可报销。
(七)各处室、系组织会议及其他活动需要安排食宿、车辆的,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办(院办)统一安排。
二、接待标准
(一)住宿
来宾住宿可由接待部门负责联系安排,住宿费一般由客人自理;学院重要客人和特殊客人(如邀请的专家、评委等),经院领导批准后,其住宿费可由学院承担,一般只安排标准间。住宿标准,执行山东省和济南市出台的省市住宿标准。
(二)就餐
1.学院及各部门接待客人用餐应以安排在校内食堂吃工作餐为主,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尽量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学院重要客人需在校外定点宾馆宴请,就餐标准应控制在100元/人以内。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3.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三、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工作须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应在预算经费范围内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1.学院接待客人需工作餐,由党办(院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院领导审批后,院办通知食堂办理;
2.院机关各部门接待客人需工作餐,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凭接待审批单到党办(院办)办理就餐手续后,凭审批单去食堂就餐。
3.各系接待客人需工作餐,由各系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凭接待审批单到党办(院办)办理就餐手续后,凭审批单去食堂就餐。
四、报销程序
1.计财处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要据实一次一结账,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明细等。
2.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会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