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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09-24    浏览次数:

山东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结构合理、数量充足、适应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制定本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本科)(以下统称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根据所属认定实施主体安排,可参照实施“双师型”教师认定。

组织实施

各市教育(教体)局负责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要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实施主体,可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具体实施。各高职院校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要制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规范认定程序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认定各实施主体要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组成的“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附件1、2)具体开展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成立山东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认定指导中心)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省级认定指导中心设在山东理工大学,负责“双师型”教师认定日常管理以及复核、检查等工作。

三、认定程序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于每年11月底完成。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有效期内,教师可申报更高级别的认定等级。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分级认定、抽查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报。申请认定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人员,按照职业学校认定工作安排,登录“山东省教师队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信息、上传相应支撑材料。2023年首次认定申请时间由实施主体确定,以后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个人申报工作。

(二)分级认定。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根据实施细则、标准条件组织开展初级、中级和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双师型”教师认定情况报告(附实施细则、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名单、认定结果汇总表等),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省教育厅备案。2023年首次认定情况报告于11月25日前通过系统提交。

(三)复核备案。省教育厅组织省级专家认定委员会,会同省级认定指导中心对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做好备案工作。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教师,给予调整等级或撤销等级,对认定工作不规范的地区、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自主认定资格。每年11月系统将生成“双师型”教师认定证书(全省统一编码),在系统中可查询、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要求。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要坚持将师德师风、工匠精神、技术技能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予以撤销。要建立健全认定工作公示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严禁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二)创新评价方式。鼓励各市、各高职院校创新性开展认定工作。其中,荣获国家级技术技能类、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或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同时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荣获省级技术技能类、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或参加省级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同时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中级“双师型”教师。连续两次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或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再申报并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的,在职业学校任教期间,证书长期有效。

(三)加强引导激励。各市、各高职院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和鼓励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双师型”教师应积极参加企事业单位实践和继续教育培训,在教育教学、教育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新成果。

(四)注重作用发挥。各市、各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在“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等项目建设中,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五)强化工作保障。省教育厅将根据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健全完善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体系。各市、各高职院校要加强对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不断优化完善“双师型”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经费在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用于认定指导中心和开展“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政策研究、学术交流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各市、各高职院校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我厅报告。于10月31日前将认定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我厅。联系人及电话:厅教师处刘依林,0531-51793830,jsc@shandong.cn 。山东省教师队伍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2.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