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决策部署,健全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规范毕业去向登
记行为,便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2〕
1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
通知》(教学厅〔2023〕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含科
研院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专科(高
职)学生和研究生,包含定向生、委培生等学生。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是指对高校毕业生毕业
学年或毕业后一定时间内的就业、升学、未就业等去向状态进行
记录。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开展去向登记监
测管理、数据备案和核查,加强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工作,省教
育厅牵头负责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高校负责本校毕业生去向登记信息的审核、上报
和管理职责,须指导毕业生做好去向登记、信息确认,并报省级
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登记主体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是毕业去向登记主体,有自主如实登记
本人毕业去向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登记本人毕业去向时间一般是毕业学年
的 9 月份到第二年的 12 月底。登记期之外,除有国家或省统一要
求外不需要进行登记。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登记本人毕业去向情况,是办理离校手
续的必要环节,须执行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规定,接受所在学校的
相关指导和培训,须对本人的毕业去向登记真实性负责,自觉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自愿接受学校的核实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核查。
第三章 登记分类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实行分类登记,分为就业、升
学、未就业三种类别。
第十条
毕业去向登记为就业,包括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科研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博士后
入站)、应征义务兵、国家基层项目(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
计划)、地方基层项目(特岗教师、选调生、农技特岗、乡村医生、
乡村教师、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公益性岗位等)、自主创业、
自由职业,以及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或
劳动合同,仅提供聘用证明、工资收入流水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毕业去向登记为升学,包括考取研究生、第二学
士学位、专升本和出国、出境深造。
第十二条
毕业去向登记为未就业,包括待就业(正在求职、
准备公招考试、准备创业、准备应征入伍等但尚未落实)、暂不就
业(准备升学考试、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等,暂不打算就业)、
无就业意愿。
第四章 登记系统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设立省级高校
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提供全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信息自
主登记、确认和查询核验等功能,实现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管理
服务的全程信息化。
第十四条
省级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须与全国高
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实时同步数据,与山东省公共就业人
才服务信息系统、各高校有关信息平台进行对接。
第十五条
省级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信息,可与有关部
门的招考信息、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社会保险信息、市场监管信
息等加强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核查比对。
第五章 登记环节
第十六条
毕业去向登记一般包括毕业生进行自主登记、毕
业生进行登记变更、毕业生进行登记确认、各高校进行登记核实、
各高校进行登记备案等环节。
第十七条
毕业生进行自主登记。高校毕业生应在离校前使
用省级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及时进行毕业去向登记。
毕业去向登记为就业或升学状态时,须提交与登记内容相符的佐
证材料,材料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
提供,无佐证材料的登记信息不允许进行记录。毕业去向登记为
未就业的,不需要佐证材料。毕业生正式离校前未登记毕业去向
的,均由系统自动统一登记为待就业的无就业意愿状态。
第十八条
毕业生进行登记变更。高校毕业生去向信息有变
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通过登记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毕业生进行登记确认。每名毕业生须在正式毕业
离校时在登记系统对本人毕业去向登记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
毕业生可在全国和全省登记系统查看(或下载)本人去向登记信
息表。毕业生离校后至毕业当年 12 月底前如变更去向信息的,须
在登记系统更新信息后再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各高校进行登记核实。各高校二级院系须及时对
本校毕业生的毕业去向登记信息进行日常审核,高校就业工作部
门须在毕业生离校前并去向登记确认后及时进行集中审核,集中
审核后方可进行档案转递。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进行登记备案。各高校集中审核后的本
校毕业生去向登记信息,按照教育部有关时间要求报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及时将本地毕业生去向信息报教育部汇总。
第六章 配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通过全
国登记系统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毕
业生可将本人去向登记信息表或核验编号、核验二维码(可在全
国登记系统下载),提供给相关部门查询核验。户籍或档案接收管
理部门可使用毕业生姓名、转递编号或核验编号在全国登记系统
在线核验,或使用核验二维码在学信网 APP 扫码核验。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有序做好
毕业生离校时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工作,在转递毕业生档案时,
要根据毕业去向登记信息,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
单》,明确就业单位名称、转递编号等信息,并随档案材料密封,
供档案接收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登记去向为就业的离校高校毕业生,毕业生
就业创业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定期通过数据比对跟踪
其就业创业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协助办理就业登记,符合就业
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指导其按规定的
受理时间、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登记为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户籍地
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
主动联系,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统计范
围,在登记期内为其提供分级分类就业创业服务,各高校也应持
续提供跟踪服务。
第二十六条
毕业去向登记毕业生应当积极配合高校和地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跟踪服务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的毕业生,可不再对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章 监督核查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加强对各高
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情况的监督核查,通过数据比对、业务核
查、毕业生抽查、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价等形式,每年统一对各
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信息进行集中核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
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
规定的高校和相关人员,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统计工作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高校结业生参照毕业生进行去向登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