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等 5 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
95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
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 号)、《教育部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
(鲁政发〔2020〕3 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鲁办发〔2022〕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健全多元化办
学体制,深入推进产教融合,不断提升校企合作质量、协同育人
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