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文献 >> 正文
    • 政策文献

《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09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山
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
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
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
见》(教督〔2012〕7 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
〔2013〕2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齐抓共管、全面覆盖的
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
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
制。
第二章 责任区设置和督学配备
第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和学校布局及规
模,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
(一)省级督导责任区以设区市和高校分别设置。其中,每
个设区市为一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高校督导责任区一般以 5-8 所
学校设置。 — 3 —
(二)市级督导责任区一般以县(市、区)和直属学校分别
设置。
(三)县级督导责任区按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关规定执
行,也可根据教育规模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为本级督导责任区配备足够数
量的责任区督学,承担督导相关工作;委派督导责任区主任,统
筹组织开展常态化督导任务。
第五条 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 2名专职省督学和
3 名兼职省督学。市、县级督导责任区结合实际配备责任区督学。
省级责任区督学联系指导市、县级督导责任区。
第三章 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第六条 责任区督学的督政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责任区内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
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责任区内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教育经费投
入、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对责任区内政府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规范办学行
为,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教师等评价导向及评价情况
进行监督指导。
(四)对责任区内学校校舍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防控校园欺凌联动机制和校园安全长效机制,周边环境治理等情
况进行督导。
4 —
(五)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承担对政府教育履职评价
相关指标的日常了解,对教育重点任务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突
出问题整改等进行督导。
第七条 责任区督学的督学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学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促进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
(三)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学校安全稳
定。
(四)发现、推广先进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做法,提高学校
办学水平。
(五)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对教育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七)配合完成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章 责任区运行机制
第八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研
究督导责任区工作,听取督导责任区工作汇报,解决督导中发现
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督导责任区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
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要求,实行“清单 + 随机 + 公开”的 — 5 —
督导方法,每次督导前制定督导清单,明确标准要求,采用“四
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督导,督导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条 责任区督学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
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督导。督导活动至少
2 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
第十一条 督导结束后,责任区督学应对督导中发现的问
题,列出问题清单,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机
构下发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区督学要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工
作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和
相关规定,为督导责任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
保障。
第十三条 完善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
实现督导责任区工作任务发布、督学地图、督学记录、督导报告、
问题整改、意见建议等“一网通办”。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在各类教育评优树先过程中,应将责任区督学的
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
整改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学校,责任区督学可向同级教育督导机构
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将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责
问责。 第六章 责任区督学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组织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
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
高责任区督学专业素养。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建立责任区督学补充和交
流机制。因督学换届、岗位调整等原因造成责任区督学空额的,
应及时补充,并建立责任区督学定期交流轮岗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区督学年度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责任区
督学在责任区督导的工作量、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提高情
况、学校安全工作和办学行为落实情况、学校先进典型和经验推
广情况、责任区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同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
门采纳情况、学校对责任区督学的评价情况、学生家长和社会对
学校的评价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考核优秀的责任区督学,给予表扬奖励;对存
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
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
报的责任区督学,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
督学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