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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2-22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教法发〔2021〕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教育治理,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提高教育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在履行发展教育事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教育事业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法定职责,承担起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权力。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实现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行使,并搞好执法条件保障,提供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调查取证条件。

二、建立教育行政执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全省教育系统权责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重点执法范畴为,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行为;查处普通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2021年上半年,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机制。积极推动行政编制人员和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21年上半年,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将全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纳入山东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根据有关规定配备执法服装和标识,完善基层执法人员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鼓励、支持教育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重点开展行政处罚及教育法律培训,提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四、严格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机制。畅通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加强对各类办学主体办学活动的综合监管和日常监管。规范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益。完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量化、细化教育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省教育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及时调整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强化执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文书,加强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完善执法档案管理,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健全完善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五、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机制。探索内部监管与外部评价、政府履职与规范办学有机联系、有效融合机制,对教育督导和行政执法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快速反应、高效协同。推进行政执法与教育督政有机结合。将行政执法纳入现有教育督政体制;推动教育督政向综合教育执法转变,运用行政执法手段提高教育督政实效,探索将涉及督导指标的行政执法情况直接用于督导结果认定。推进行政执法与责任区督学有机结合。将教育执法资格作为督学选聘的重要条件;推动执法与督学方式优势互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区别对待不同情况,适用督学与执法快速处置;针对督学侧重发现问题前置预防、行政执法侧重事中事后监管的特点,探索执法与督学分工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督导结果运用有机结合。提高行政执法在教育督导中的权重,建立督导保障行政执法结果落实机制。在潍坊等地设立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改革试验区,进行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六、创新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会同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针对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不到位、非法办学(园)办班、义务教育学段学生辍学、学科类教育辅导(服务)市场混乱等现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实施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科学编制年度规划和检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同一个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检查事项相同的,尽可能合并或联合随机检查,减少对学校正常办学活动的干扰。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教育行业诚信档案,记录办学主体违法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积极培育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并帮助其提高专业能力,推动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结合教育实际,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推行柔性执法。依法、审慎梳理教育系统对企业等当事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形成本系统“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七、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选配合格工作人员,履行执法监督职能。要将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内容。建立教育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情况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一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保障执法对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发挥行政和司法监督、纠错作用。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公信力。